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能否追回?

2021年02月2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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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能否追回?
【前言】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或者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前)配偶私下赠与“小三”大量的财物,除了愤怒外,必然会思考如何追回这些财物,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本文章通过真实的案例,告诉你追回配偶赠与“小三”财物,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配偶背着我赠与“小三”大量财物的行为是否能被确认为无效?
答:一般来说,配偶主张要求确认另一方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被赠予财产的诉讼请求,都可以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具体需要依据个案情况来进行判断。
 
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很早就作为法律原则被立法者确认。人们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领域中的一个具体运用表现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互有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毫无疑问,在婚姻期间送“小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是无效的。
 
此外,通俗说来就是夫妻婚内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日常的生活开销,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单方面就可以作出决定,譬如对于普通家庭要买个电视、冰箱,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单独做出决定;但是面对非日常的生活开销,必须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同意。而一方私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小三”赠与财物的行为,必然不属于家庭中正常的日常开销,也必然不会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赠与行为当然是无效的。
 
问题二: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婚内的赠与行为,还能起诉确认无效吗?
答:答案同样是肯定的。既然婚内发现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并提起诉讼同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毕竟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够分割的财产变少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用在本类案件中,就是向法院主张配偶之前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问题三:起诉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本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前)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次日起,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起诉日期距离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问题四:赠与行为无效,可以返还多少财物呢?
答:应当返还赠与的全部财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三”获得被赠与的财物就没有了合法来源,全部属于不当得利。
 
当然,如果是在婚后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由于双方已经离婚,双方的财产不再是共同共有的状态,通常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做了分割,故法院此时通常会要求“小三”返还一半受赠与的财物给提起诉讼的一方。 
 
问题五:配偶赠与对方房产或车辆,可以要求返还实物吗?
答:具体情况看管辖法院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实务中,有的法院是直接判决返还房产或者车辆的,其原因可能是均为一方直接以全款购买房产或车辆后赠送给“小三”,或者将自己名下原本的房产证加上“小三”名字。因为房产或者车辆为全款付清,因此法院直接判决返还原物在操作上也比较容易执行。
 
有的案例中,是一方为“小三”支付了首付款,某些还为“小三”支付了部分贷款。在这类案件中,鉴于赠与人并非全款支付购买的房产,因此涉及的资金往来比较复杂,往往难以证明每笔还贷的资金来源。一方赠与首付款,“小三”自行还贷,也造成了财产的融合。同时,由于房产尚有房贷,因此在过户、银行还贷等方面贸然变更产权人也确实会带来诸多不便。故笔者认为,可能是这其中牵扯了太多复杂的问题,法院假若要求“小三”直接返还房屋,判决的尺度难以把握,操作起来也会有很多困难。并且,判令返还出资款也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规定。
 
问题六:配偶赠与小三的贵重物品,可以要求返还吗?
答:鉴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若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贵重物品赠与“小三”,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返还。
 
 问题七:可以主张“小三”一并支付受赠钱款的利息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分析了14例原告请求“小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支付受赠钱款利息的案例,其中有13例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只有1例未受到支持。
通常是按照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此请注意,在起诉要求“小三”返还配偶对其赠与的财物时,千万不要忘记同时请求法院让其支付利息。
 
【案例参考】冯秀青与张红琼、吴建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578号
 
【简要案情】
原告与被告吴建勤是夫妻,共同经营副食品生意。被告张红琼曾在原告处打工。2013年3月始,二被告发生婚外情,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吴建勤未经原告同意多次将钱财赠与给被告张红琼,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赠与被告张红琼94278.21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被告张红琼487000元。期间被告张红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回赠被告吴建勤13353.99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回赠被告吴建勤50000元,为被告吴建勤向客户支付了货款97660元。
 
【法院裁判认为】
二被告发生婚外情期间被告吴建勤未经原告同意将581278.21元款项赠与被告张红琼,在扣除被告张红琼回赠款项、用于支付货款款项外,被告吴建勤赠与的款项金额为420264.22元,该些财产属原告与被告吴建勤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占有其中的一半份额即210132元,被告吴建勤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本属原告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红琼,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红琼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建勤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原告冯秀青的份额赠与给被告张红琼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张红琼返还原告冯秀青款项210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冯秀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古人云“家和万事兴”,祝愿读者都能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相敬如宾的伴侣。然而假若婚姻已经遭遇不幸,与世无争的佛系面对固然是很好的心境,但是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权利而斗争,也不失为面对不幸时的一种积极态度。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5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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