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期间双方的转账款项如何定性,能要回吗?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离婚不离家期间双方的转账款项如何定性,能要回吗?

【前言】

离婚不离家,离婚后的夫妻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男方有意想复婚,以此目的给女方的转账,在复婚不成分开之后,能否要回?该如何对这些转账定性?是否是不当得利?

一、该转账款项是否定性为不当得利?——应明确、锁定转账款项用途及目的为复婚,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1. 8601梁洪斌与颜诣珊不当得利纠纷——转账款项的具体用途无法明确,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8601梁洪斌与颜诣珊不当得利纠纷(2017)苏0591民初8601

【简要案情】

被告颜诣珊系台湾居民。原告梁洪斌与被告颜诣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81日登记结婚;2016321日,二人以感情不和为由至江苏省民政厅协议离婚。原、被告一致确认后,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7714日。

20163月至20177月,案外人郑谷香从其招商银行向颜诣珊转账多笔款项合计493700元。郑谷香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其为梁洪斌的母亲,上述转账给颜诣珊的所有资金均为梁洪斌的资金。

原告梁洪斌诉称:本人生意失败导致经济不济,所以向母亲郑谷香借款满足被告需求,上述款项基本上都系被告要求给付的,每笔款项用途不明,且超出生活开支必要。

原告诉称,转账给颜诣珊的款项时负有复婚为目的的,现赠予条件无法实现,应当返还。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对于离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持续转账给付款项,其行为本身意图清晰、认知明确,其认识及行为均不存在任何不当性;其次,结合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及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开支的陈述,双方对于财产并无明确书面约定,另被告也有转账给付原告款项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发生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各笔款项的具体用途无法明确,也难言哪一方据此遭受损失或取得不当利益;再次,原告也未能举证双方就复婚或共同生活存在合意,即便存在合意,以支付款项作为复婚前提的约定也不属于依法可以保护的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洪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王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明确、锁定转账款项的具体用途、目的,构成不当得利,该目的无法实现的,不当得利者应将款项予以返还。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等不当得利纠纷(2020)京03民终5793

【简要案情】

201659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6824日,双方协议离婚,201694日,双方补办结婚典礼,且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16123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7121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

20161031日,张某向王某名下建行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

20161115日,张某向王某账户转账56万元。

20161124日,张某向王某名下建行账户转账5万元。

20161126日,张某向王某账户转账共计10.1万元。

20161129日,张某向王某名下账户转账390万元。上述转账合计511.1万元。

张某称上述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之所以转账给王某是为复婚之后全家办理出国移民使用,现王某拒绝复婚亦不办理移民手续,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包括:第一,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第二,王某应返还的不当得利数额。

关于焦点一: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张某在与王某离婚后将其个人财产511.1万元转入王某账户中,关于此项转账的用途,张某主张系用于申请全家移民,现二人未复婚,转账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应将款项予以返还。

关于焦点二:张某在双方离婚期间(20161031日至1129日)向王某账户转账511.1万元,随后王某名下账户于2016122日向张某账户转账100万元,如前所述,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保有张某转账的511.1万元具有合法依据,而张某亦无法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王某转账的100万元的具体原因,鉴于王某不再持有该100万元,一审法院应其申请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结果: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款项4111000元。

二、能否要回该转账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致使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者应予返还款项。

比较上述两起案例,案例1中原告诉称该转账款项负有复婚为目的,但法院认为该转账款项具体用途无法明确,不构成不当得利,笔者认为,可能是因为原告并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款项的具体用途及目的等,而案例2中,法院对于该转账款项定性为不当得利,原因是原告有证据该笔转账款项的用途及目的是用于复婚后全家移民所用,被告拒绝复婚致使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予以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结语:

所以笔者认为,在离婚不离家期间,前夫妻双方的财产切忌混同,若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分手后难于要回,双方可以约定该期间的财产分担及支出等约定,若大额款项转账于对方的,应标注明用途及目的,若产生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15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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