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4年12月0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通过代驾平台找代驾,已成为不少人酒后出行的选择。如果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让我们来看一起因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3年4月晚,王某因饮酒无法开车,于是联系某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服务,后代驾员张师傅驾驶车辆送其回家。在代驾过的程中,张师傅不慎与罗某驾驶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受损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罗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罗某将车辆所有人王某、代驾员张师傅、代驾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中,张师傅表示,自己属于某代驾公司职工,代驾车辆属于职务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代驾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张师傅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代驾公司只是给张师傅提供找代驾乘客的信息,再由张师傅个人与乘客进行联系,因此该起事故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某代驾公司寻找代驾员,后该公司员工联系代驾员张师傅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应认定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存在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张师傅接受某代驾公司的指派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张师傅的行为符合在履行代驾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属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罗某的全部损失,由代驾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因此罗某要求代驾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处于在保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诉请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的由代驾公司赔偿。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有偿代驾背后涉及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损失,代驾员与代驾平台的责任通常这样划分:
在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一是代驾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某代驾公司招募代驾员直接提供代驾服务,因此被认定为代驾员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员虽为直接侵权人,但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某代驾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而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员进行追偿;二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此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员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员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