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工人意外摔伤,房主、包工头谁该担责

2024年06月2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也随之增加。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那么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让我们来看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将四层自建房楼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李某,双方约定工程按平方计价,人工、部分材料等由李某提供。后李某雇佣罗某协助其进行房屋修建工作,约定费用按天计价,工程完成后一次性付款。某天,罗某在搭建的外架上干活时,站立的外架木板断裂,罗某摔落地面受伤。经查,施工过程中李某未提供安全设施,事发时罗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等安全设施。事发后,罗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罗某便将包工头李某、房主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按照房主王某的要求完成房屋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报酬,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而罗某为李某承建的案涉房屋从事施工,李某指定施工场地并安排具体作业等,费用按天计价,李某与罗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李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提供搭建外架的材料不坚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罗某高空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对罗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罗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检查搭建支架的稳定性及支架板的安全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自身对劳动安全条件存在漠视,是造成其受伤的另一原因,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房主王某作为定作人,将四层自建房楼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造资质的李某,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罗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由雇主李某承担50%的责任、房主王某承担20%的责任、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而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和服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要接受劳务者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指挥。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错中的风险通常由接受劳务者承担,但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的,则根据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自建房屋时,建房人应审慎对包工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安全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而承包人和施工人也应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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