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就不让探望孩子?法院判了

2024年06月2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还能要求探望子女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基本案情

张某和何某曾系夫妻,婚后二人生有一子明明。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儿子由父亲何某抚养,母亲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张某未及时支付儿子抚养费,何某拒绝其探望女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某认为,其作为母亲有权探视孩子,孩子也需要母爱。于是张某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一次孩子,寒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两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明明由何某直接抚养,张某有探望的权利。张某要求探望明明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关于探望的方式,应以确保张某和明明的母子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由于明明还在上小学,因此一个月四次探视不利于明明的稳定生活和学习,将其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视,目前也不具备现实条件。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可每月探视明明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者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何某可以在场陪同。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探望恢复。

因此,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而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者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对于一方拒绝探望的,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定期探视儿子,行使作为母亲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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