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4年01月2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搭乘“顺风车”是很常见的事情。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2年11月,王某搭乘张某的车辆同去某地参加活动。在返程过程中,张某驾驶的车辆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交警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张某无偿搭载王某参加活动返程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系自用而非商业运营,其搭载王某非以牟利为目的,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双方虽系好意同乘关系,但张某无偿施惠让王某免费搭乘机动车并不意味着王某甘愿冒一切风险,亦不意味着张某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车辆时对好意同乘者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合理安全地操作车辆,以保障自身和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王某作为好意同乘行为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相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和保障义务;王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张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某92800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王某37120元;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在《民法典》出台后,首次对“好意同乘”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与无偿搭乘人之间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本为免费搭乘、共享出行的社会良好风尚,但社会公众对于机动车驾驶的危险性往往存在一定的忽视,防范不当则会导致“好心办了坏事”。律师在此提醒,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搭乘人在享受无偿搭乘的便捷的同时,也应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风险程度降到最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