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给儿子,过户时父亲却反悔了,该怎么办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可还要对孩子负责。离婚前,明明协商好了把共有房产给孩子。可离婚后,却成了“空头支票”。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梁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的儿子小王出生。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最终选择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处房产共同赠与当时年仅8岁的小王,并在小王十八岁生日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等到2022年,小王年满18周岁想将这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时,却遇上了波折:母亲梁女士同意过户。但父亲王先生却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愿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

无奈之下,小王将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配合过户。小王认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他,他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对此父亲王先生表示,2020年他患有严重的疾病,每天需要依靠药物进行维持,所以希望留下涉案房屋看病养老使用,因此不同意儿子的诉请,并主张要撤销该赠与行为。而母亲梁女士则同意儿子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梁女士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系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达成的协议。

在双方自愿签署该协议书并解除婚姻关系,且协议书中的其他约定已经履行的情况下,王先生无权单独变更协议书中关于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产权份额赠与双方原告小王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先生无权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单方面主张撤销。而小王要求父母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他名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常出现离婚一方反悔、拒绝过户房屋甚至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形。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

首先,双方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离婚协议订立的各个条款都是服从和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是的统一性,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发生改变,都有引起其他条款变化的可能。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应当认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签订离婚协议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单纯的单方赠与行为。

最后,夫妻在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但前提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撤销财产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诱发道德风险,甚至可能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