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小区被狗咬伤,家长起诉犬主和物业索赔,法院判了

2023年12月2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宠物犬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当宠物犬伤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时,犬主和物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日傍晚,7岁男孩小王与几个小朋友在小区的空地上玩耍,小王的母亲则抱着小女儿在一旁散步。玩耍过程中,一只金毛狗突然窜出,将小王咬伤。随后,小王家人带小王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后小王因持续发烧住院治疗。之后小王家人到物业公司调取事发时的视频录像,看到咬伤小王的狗未系狗绳,狗的主人是同小区业主许某。小王家人找到许某索赔,遭到拒绝。后小王家人报警寻求帮助,均无果。

被狗咬伤后,小王出现经常失眠、噩梦不断、精神恍惚的症状,无法正常生活。小王家人认为,事发后许某对其未牵绳的狗咬伤人一事拒不认错、道歉和赔偿,同时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亦没有尽到及时组织双方调解的责任,造成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是将许某与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上,被告许某辩称,小王在玩耍过程中存在故意逗狗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小王被许某的狗咬伤一事,事发时我公司并不知情。而我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小区内张贴有文明养狗宣传海报,公司不可能派人盯住每一条狗,我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动物对人的侵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如拴狗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小王故意挑逗或攻击该犬导致损害后果。因此,许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而被告物业公司在居民小区内张贴了文明养犬宣传海报,且事发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人在现场置之不理,因此小王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证据不足;认为物业公司事后未及时调解应当担责,理由不充分,因此对小王家人要求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王人民币70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还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也规定了减轻、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存在动物饲养的管理性规定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而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于谁是侵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保存好伤口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用药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如果未及时留存证据的,可到事发现场查看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如果无法通过监控视频或目击证人确认是否为狗咬伤,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具体伤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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