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滑翔伞受伤,女子将商家起诉到法院,判了

2023年12月1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滑翔伞飞行运动,逐渐成为热门的体验项目,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但这项运动在充满刺激的同时,也伴随着意外与风险。

 

基本案情

王女士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对滑翔伞项目一直抱有兴趣。2022年5月,王女士来到某滑翔伞基地体验滑翔伞项目。起飞前,基地教练对王女士进行了简单的培训。起飞时,由于遭遇风变,王女士与陪飞的教练员被滑翔伞拖拽在地上两米多远,导致王女士的肩膀、小腿多处挫伤。事故发生后,滑翔伞基地的工作人员将王女士送往医院检查,并垫付了医药费。

王女士担心受伤会留有疤痕,又与滑翔伞基地商议后续赔偿事宜。对此滑翔伞基地出具相关承诺,载明:游客王女士在滑翔伞基地体验过程中遇到突然风变起伞失败,导致左肩与左小腿受伤,检查结果为挫伤。双方商定王女士如有留疤,再配合负责解决。王女士伤处完全康复后,留有疤痕,于是其联系基地工作人员协商后续治疗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女士自行到医院进行了五次祛疤治疗,共花费1.5万元。2022年10月,在基地再次拒绝赔付的情况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被告滑翔伞基地辩称,教练在带王女士体验之前,查看了基地的风向标,显示当时是适合飞行的。此次意外发生是由于起飞时遭遇了无法预料的风变。王女士受伤后,基地方面已经垫付了相关医疗费,其后续的1.5万元支出为“美容费”,而并非“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滑翔伞基地虽有专业的教练全程参与、陪同和指导,且在原告王女士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对王女士的安全进行足够的保障。而基地带飞教练对开伞环境的判断以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处理方式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王女士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5万元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医药费属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且滑翔伞基地此前也对王女士受伤留疤的处理问题作出了相关承诺。

综上,王女士疤痕的形成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因此将祛疤的花费计入治疗费用当中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滑翔伞飞行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对滑翔伞基地教练的专业技能以及滑翔伞基地的安全保障条件均有较高的要求。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滑翔伞基地对王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因此应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滑翔伞飞行运动极易受天气、地形等环境因素影响,大家在参与该项高风险运动时,应当了解可能伴随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同时切记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现可能存在不利因素时,应立即停止飞行,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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