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闪离”,彩礼还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2023年12月07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相识三个月即登记结婚,男方给了十八万彩礼。婚后两人出现感情危机而分居,之后女方又提起离婚诉讼。他们的婚姻将何去何从,高额的彩礼还能返还吗?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先生与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0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前,张先生向罗女士给付现金16万元、价值3万余元的黄金首饰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及家庭琐事而相互指责埋怨,经常发生争吵,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生活。2023年1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罗女士返还彩礼现金16万元及“三金”首饰。庭审过程中,罗女士表示同意与张先生离婚,但彩礼是双方户籍地的结婚习俗,系男方家自愿赠与,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亦共同生活,因此不应予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罗女士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罗女士即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因此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及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与用途、离婚原因、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罗女士向王先生酌情返还彩礼9万元。

 

律师说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是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在起诉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当然,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明确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根据其他情形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但如果双方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就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错、是否生育子女、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

律师在此提醒,婚姻非儿戏,且行且珍惜;彩礼非交易,在“礼”不在“利”,莫让彩礼沦为婚姻的筹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