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2023年11月2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为了分担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这类出资款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其性质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老高夫妇婚后生育一子小高。2012年,小高与小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打算购买房屋,首付款为34万元。为此老高夫妇共计转给小高与小丽34万元以支持两人购房。2022年,小高与小丽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后老高夫妇将小高与小丽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其借款34万元。

庭审上,老高夫妇称,小丽曾向老高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34万元下个月给你。”说明小高夫妇是认可34万元是借款,因此两人应当归还其34万元,即小高和小丽各自偿还17万元。而小高辩称,认可老高夫妇的诉请,认为和小丽离婚时虽房屋归其所有,但小丽收到了折价款,因此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丽与其应当各自偿还一半。小丽则辩称,发上述送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高夫妇的转账系赠与,因此不应当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如果出资时未明确,则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如果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本案中,老高夫妇举证证明小丽微信承诺还款34万元,而小丽虽认为老高夫妇是赠与,但没有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老高夫妇通过短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与小丽返还老高夫妇借款34万元,即小高与小丽各自返还老高夫妇17万元。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子女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或其配偶之间比较容易产生返还出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一般会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第一,约定优先。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子女的资助或帮助,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出资为借款的情况下,应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感知。本案中,老高夫妇通过短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而小高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是赠与,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证据,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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