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被索赔38万元,法院判了

2023年11月1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亲朋好友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的社交行为,但如果聚会中的朋友因饮酒过度,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死亡,那么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天晚上,小王通过微信约张某、陶某到某饭馆聚会吃饭,期间三人均有饮酒。之后小王不听张某、陶某的劝告,又到前台拿了三瓶白酒。后张某发现小王状况有异,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王送往医院治疗。张某、陶某陪同前往。诊疗期间,张某、陶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次日上午,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王系窒息死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70mg/100ml。事故发生后,小王家属认为,张某、陶某作为同席人员,无法免除其导致小王醉酒死亡的过错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按照30%的比例,连带赔偿因小王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生命权纠纷。在本案中,小王作为本次聚会发组织者,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饮酒,还在张某、陶某劝阻的情况下,执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继续喝,可见张某、陶某作为参与聚会饮酒的人员,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控制酒量,且不听他人劝阻,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醉酒昏迷,依法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张某、陶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小王亲属主张张某、陶某没有在小王的身边进行照顾,存在过错。经查,张某、陶某在小王醉酒出现异常后,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小王送往医院治疗,且一直在医院守候。由此可见,张某、陶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顾义务。因此,对于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人如有以下几种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强迫性饮酒。比如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恙,仍劝其饮酒并诱发疾病的。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共同饮酒人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第四,酒后驾驶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律师提醒,美酒虽好,莫要贪杯。文明饮酒,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在与他人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劝酒、斗酒、赌酒。如果同饮者醉酒,要劝阻其切勿酒后驾驶,并将其安全护送并置于家属的看护之下。如果醉酒者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及时送医治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