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怀孕被公司调岗降薪和辞退,法院判了
2023年10月0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怀孕期间被调岗,月薪从1.5万元降到5000元,之后还被辞退,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5月,高女士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15000元。入职不久之后,高女士体检报告显示怀孕。2022年3月,高女士因羊水过少等原因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高女士便通过公司系统发起了一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
2022年3月14日,传媒公司单方面以高女士身体原因不适合原岗位为由,将其岗位调整为产品部职员,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0元降低为每月5000元。高女士拒绝调岗降薪,仍在原岗位工作。7天后,公司又以高女士在没有和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生育孩子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传媒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传媒公司虽然未批准高女士的病假,但结合高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高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由此不能认定高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高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因此高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为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传媒公司向高女士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等共计14万余元,并为高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未与孕期女职工给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如果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