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的欠条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2023年09月27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以借条上的签名和本人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归还多年前的借款。到底是怎么回事?
张某经人介绍和黄某某相识后,开始与黄某某进行生意上的合作。自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张某共计向黄某某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发货9次,发货地为A区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发货人为张某,收货人为黄丙(化名,即黄某某),收货地为B市。2022年7月,经双方结算,黄某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黄丙尚欠张某货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该贸易公司印章。
张某当时看到欠条是黄某某手写并盖有公章,认为万无一失,并未留意黄某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黄丙”。可万万没有想到,当张某要求黄某某归还借款时,黄某某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黄某某,不是“黄丙”。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张某将黄某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张某提交的和黄某某的货运物流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黄某某就是黄丙。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黄某某、贸易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作为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22年7月进行了结算,黄某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因此黄某某、贸易公司作为买受方,应当履行向张某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张某要求黄某支付尚欠货款80000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贸易公司依法向张某支付尚欠货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应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和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小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为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一般可从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者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欠条或借条等书面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做到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同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认真核对欠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者要求欠款人在欠条上写上身份证号码;第二,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他人代签,事后拒绝承认;第三,在欠条中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偿还日期、利息等信息,以备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