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了公司股东,前员工起诉侵犯姓名权,法院判了
2023年08月3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名下却突然有一家注册资本百万元的公司。莫名当了股东,是喜还是忧?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姓名权纠纷。
2019年5月,王某入职A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其入职时曾向公司提交过自己的简历和身份证材料。2021年12月,王某从A房地产公司离职。2022年6月,王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期间其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A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A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随后,王某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对登记机关留存的A房地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中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A房地产公司在变更其股东时假冒了王某的姓名,登记其为股东,在该企业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有王某签字的字样,但都并非王某本人签字。据此,在A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上述变更时已经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权,王某请求A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A房地产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其作为股东的相关登记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A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王某的姓名权,配合王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撤销其作为股东的工商登记,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姓名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进行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A房地产公司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某姓名,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其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王某要求其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实践中,姓名被他人冒用于注册登记公司,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陷入各类纠纷,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电信诈骗、骗取银行贷款、陷入债务纠纷等,不仅会影响被冒用者的名誉,还有可能使其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被冒用者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影响其个人生活。
如果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来维护自身权益:第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配合调查,请求撤销相关登记信息;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