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小心借贷关系无效!

2023年08月2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再转贷他人,已成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那么从银行贷款又转贷他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一旦出现借贷纠纷,法院又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便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30万元,后归还2万元。2021年5月,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现金壹拾万元整,某银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王某某。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来,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都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张某向王某借出的28万元,其中18万元系通过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王某出借部分款项,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转贷的特征,该部分款项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另外现金10万元系张某自有资金,因此该借条中涉及1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对张某主张的1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张某主张的18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18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甚至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实际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而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以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面临被金融机构起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风险。如果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提醒,公民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应严格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利用信贷资金转贷,否则轻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向贷款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重则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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