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这合法吗?
2023年08月1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跟他人借钱,却被要求先支付利息,这合法吗?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2年3月,李某因生意周转向吴某借款30万,并出局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同日,吴某通过转账将借款转至李某账户,并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实际转款数额为288000元。借款到账后,李某按约定每月向吴某支付利息6000元,付至2022年8月30日后未再还款,吴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而李某认为,吴某当日交付的12000元利息属于“砍头息”,应在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虽然本案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30万元,但原告吴某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李某实际借到吴某的款项为288000元,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88000元。
此外,双方约定借款利息2分,即年利率24%,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自2022年8月22日起,利率保护标准应参照起诉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中计算应为年利率14.6%。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当下预先收取首期或者全部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根据法律规定,“砍头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将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在诉讼中,出借人不承认借款存在“砍头息”的情况,那么借款人需就证明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遭遇“砍头息”,借款人要懂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收集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