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2023年04月1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休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只发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律师告诉您,这样都是不合法的。

 

基本案情

梁女士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21年9月21日,梁女士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然而,公司却以梁女士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3000元为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梁女士于2022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庭审上,公司辩称:不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梁女士产假工资,并无不妥;同时梁女士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而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梁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双方确认,梁女士产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

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视为梁女士正常提供劳动并按照原工资100%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其次,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梁女士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最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终,仲裁委以梁女士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8000元/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公司补足梁女士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1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而女职工在面对企业未按规定给予产假假期、拖欠克扣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权益行为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不服仲裁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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