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私自加装防盗门,相邻业主有权要求拆除吗?

2023年02月2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该和睦相处的邻居,因为一扇防盗门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起诉到法院。他们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矛盾,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A市某花园2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李某是202室房屋产权人,两人是门挨门的邻居,两家的门刚好呈90度夹角。李某认为加装防盗门更加安全,也不一定会影响邻居。可是有一次张某站在自家门口,却被邻居李某推开的防盗门撞上了,张某认为该门给自己带来很大困扰。

原本的大门朝内开,并不会带来问题,而加装的防盗门则必须朝外开,这就给隔壁造成了困扰,因此两家围绕防盗门的问题纷争不断,张某多次和邻居以及小区物业进行沟通,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李某将该防盗门拆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勘查的实际情况和张某描述一致。本案中,李某为安全起见,在房屋原有朝内开启的房门之外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但该防盗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严重影响张某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通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15天内拆除该防盗门。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相邻通行权、用水相邻权、通风采光相邻权等。

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便利,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当涉及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改造方应提前和相邻方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可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改造方涉及相邻区域的改动,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给他人的生活、出行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则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改造方应将改造部分恢复原状。

邻里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缺乏沟通,矛盾便会激化甚至升级。因此,小纠纷要早化解,及时沟通、相互体谅才是邻里之道。正所谓,邻里好赛金宝,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幸福,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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