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货仍然购买,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2023年02月2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明知是假冒商品,却仍大量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在某超市分两次购买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A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猪肉干50包和100包,共计支付货款3000元。后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支付货款损失3000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3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于2022年3月10日,曾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商家盗用A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信息”的问题。随后该局经调查核实,反馈A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张某反映的产品包装袋,不生产张某反映产品;举报商品和公司产品标识信息不一致,和厂家联系电话不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于某超市处购买猪肉干,并已支付了货款,超市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该超市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销售冒用其他生产厂家信息的产品,属于销售假冒商品,因此应当退还张某货款。

而张某明知所购买的商品属于假冒产品,仍然先后向该超市大量购买,且张某未举证证明该超市销售的猪肉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导致其受到损害,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张某货款3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知假买假”的行为都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欺诈”可理解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和相对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完全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起诉牟利,其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的张某,购买商品时并不存在认识错误,购买商品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立法初衷。因此,张某的十倍赔偿并未获得支持。

除此之外,抱有获利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时使用胁迫欺诈等手段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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