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篮球致观众受伤,属于“自甘风险”情形吗

2022年10月1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明知篮球场内有人练习篮球,却仍在场外逗留观看,结果却不小心被场内的篮球砸中,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练习篮球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小华是个篮球爱好者。某天,小华在楼下的球场练习投篮技巧,这时小李经过,便坐在场边的座椅上观看。不料,当小华再次远远投篮时,篮球弹框而出砸中小李的左眼。后来小李在院治疗一周,诊断为眼挫伤等,被评为十级伤残。随后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小华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小华辩称,小李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体育活动的危险性,但仍在球场边逗留观看,使自己置身于体育活动的危险当中。所以此次损害事件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本案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甘风险”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具有危险性的竞技活动或者体育、娱乐等活动。比如球类、田径类、搏击类、骑马、冲浪等运动。

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对于发生在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遭受损害的,就不宜包括在内。同参加者相比,观众的目的是为了娱乐,一般都不在比赛场地范围内,因此不能认为观众的观看行为具有危险性, 也不能认定他们已经预见到风险并愿意承担此风险。

三是因“其他参加者”受到损害仅限于同一活动。也就是说参加者只应自己承担活动本身固有的内在风险。比如在跑道上跑步时被踢球者撞伤,不应适应自甘风险规则,但踢球者有一般过失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本案,小李作为场外观众,并非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因此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条款。而场外观众遭受的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参加者是否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以及场外人员自身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自甘风险无关。

 

本案的小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正如前面所说的,在文体活动中,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要求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观众等场外人员也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案,小华练习投篮技术时,应对球场外的人员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投篮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被砸中。而当小华再次投篮时,却不慎将小李的眼睛砸中,导致其伤残,因此具有一定过错。此外,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明知篮球场内有人投篮的情况下,仍在场边的座椅观看,应当知道被篮球砸中的可能性,所以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小华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小李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小华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小华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也提醒大家,参加文体活动时,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危险的发生,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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