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雨时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伤,谁应承担责任

2022年09月0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因台风暴雨等原因,广告牌掉落伤人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2022年1月某天,天气闷热,林先生前往附近的超市购买饮料。等到结账走出超市时,才发现外面已经下起了大雨。因为出门时没带伞,林先生打算在超市门口等雨停了再回家。谁知过了一会儿,超市门口悬挂的广告牌突然坠落,将林先生砸倒。

发现林先生受伤后,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林先生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林先生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林先生多次找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都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超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庭审上,林先生对相关事实进行了举证。

 

超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所涉及的是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发生了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想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管理、维护或者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理上所说的过错推定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关系。一般情况下,谁对建筑物负有现时的管理义务,谁就是责任的承担主体。

此外《民法典》第1253条还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超市使用广告牌进行宣传,理应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义务,但超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因此超市方面应当对林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超市能够证明是因广告牌加装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害发生的,超市还可以向加装广告牌的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追偿。但是,追偿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以其他责任人应负最终责任为由,推卸自身对被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林先生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林先生可以主张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同时,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单据或病历、处方进行认定,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方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收入,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包括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乘坐交通工具而产生的费用。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后,对方没有全部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者,理应积极履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果不慎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将伤者送医,并积极赔偿。当然,大家也要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远离老旧广告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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