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还要尽赡养义务吗?法院这样判!

2022年08月1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因财产发生争执,父子俩签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王大爷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成年后单独居住,老两口便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在这期间,小王一直很少出面照顾。后来,老两口考虑到年纪大了,于是立下协议,载明: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女儿所有。

小王知道这件事后,非常生气,他称如果不撕毁协议,就不认王大爷作父亲。之后父子双方都在气头上,就达成了这样一份协议:断绝父子关系,王大爷和妻子日后的生活和丧葬事宜不由儿子小王负责。随后两人拿着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现实生活中,部分家庭由于内部矛盾,父母子女之间彼此陌生疏远,甚至反目成仇。因此有人认为,通过签订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可以彻底隔断血亲关系。可实际上,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亲生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终结。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外,亲子关系不因协议或者其他司法途径等方式而消除。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亲生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会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而赡养父母属于法定义务,既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可协议免除。因此,即使双方签署协议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也仍然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所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都不能解除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不能擅自解除。而法律拟制关系包括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

其中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解除需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要走相应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民法典第1073条还明确规定了父母任意一方,以及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为保护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赡养义务,有权利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只有父母一方,成年子女只可以针对确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

不过,当父或母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且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赡养老人,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大力弘扬的道德规范,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民法典》第26条第2款也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都表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签订协议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如果子女确实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此外,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存在遗弃、虐待父母的情况,还会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甚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即便是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仍然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乌鸦反哺尚知义,羔羊跪乳感亲恩。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而解除,赡养义务也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而消除。不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该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共同守护温暖美好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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