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解除同居事项的补偿金能要回来吗?
2021年09月0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解除同居事项的补偿金能要回来吗?
【增城律师前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了分开解除同居事项的,约定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来确定补偿金的,另一半发现了或者约定中给付补偿金的一方,可否向补偿金受偿的另一方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
一、实践情况分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二、实务观点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增城律师实务:恋爱中的分手费能要回来吗?
如果给付分手费出于“自愿”,双方形成合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性赠与行为。但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增城律师说法:分手费的可能的形式
1.赠与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不能要回的情况:
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可以要回的情况:
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民间借贷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要回。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
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4.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若能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以下三种情况法院明确支持退还彩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刑事诈骗
若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可以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