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1年08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前言】
增城律师实务: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三、案例研究
案例一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案例二
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作数吗?
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5月19日上游新闻消息)。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四、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不能支持这份赔偿约定?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五、法律应当尽力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吗?
是的,我国法律为此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这是因为,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
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试图以物质制约一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六、关于“忠诚协议”相关案例之大数据分析
在·法律数据库中,以“离婚”和“忠诚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5月25日,查询到相关案例共97起。
关于地域分布与审级:97起案例中,江苏省和上海市涉及到的案例相对较多,其中江苏省14起,上海市12起;65起为一审,27起为二审,5起为再审。
关于案由:97起案例中,离婚纠纷79起,离婚后财产纠纷14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4起。
关于裁判结果:97起案例中,一审全部/部分支持53起,二审维持原判21起,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9起,其他7起(不直接涉及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二审改判5起,再审维持原判2起。
 
梳理上述案例,各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所持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忠诚协议因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而无效。
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能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忠诚协议违反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如(2016)京民申3491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穆某为武某出具的保证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赔偿内容均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均没有法律效力。故武某依据该保证书及协议书的内容,要求穆某赔偿其20万元,于法无据。
 
观点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协议无效。
如(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书写的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又在(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95号案中,法院也持上述观点,对被告基于忠诚协议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依法不予采纳。在(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案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故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
 
观点三: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向心力,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于忠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内容认定有效,而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如放弃子女抚养权的内容认定无效;在具体财产分割时,多数法院仍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避免一方因过于苛刻的约定而难以生存。
 
如(2013)宁民申字第258号、(2015)济民一初字第1487号、(2016)苏1003民初4820号、(2020)赣02民终295号、(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案中,法院均持此观点。
 
观点四:认为忠诚协议中的财产赔偿约定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约定,在认定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
 
如(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约定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观点五: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未作明确认定,但综合现有证据可认定配偶一方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责任,从而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对作为无过错方的一方予以照顾,对过错方少分财产。
 
如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2013)长民初字第01184号案中,法院就考虑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观点六:认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忠诚协议未生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直接判决分割,或者当事人可另行诉讼。
 
如(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案中,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因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法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鉴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对房屋市值评估,被告亦表示本案中不需要法院分割处理财产,故法院在该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诉讼。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