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绕行看望母亲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嘛?

2021年04月2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上班绕行看望母亲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嘛?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轻型汽车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每天早上7:30,张某出发去上班途中会绕道看望、照顾其88岁的母亲余某,然后再去上班。某日,张某同往常一样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出发买好早点去看望母亲时,从侧面来了一辆电动车与其相撞,导致张某伤害。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后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观点分歧】
对于张某能否构成工伤,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能构成工伤,张某受伤的该路程不属于其上班的合理路线范围,且不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其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工伤。虽然张某上班绕行了一段路,但其是为照顾年迈的母亲,而且经常性的这样走,也就成了张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其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知,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另赡养老人是每位儿女应尽的义务,亦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张某与其母亲余某是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的,张某为照顾年老母亲长期在去上班途中送生活用品给其母亲后,再从母亲家出发去单位上班。故张某的该行为属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因此,不能就此将该行为归入不合理绕道的范畴,也不能就此否定其上班途中的属性,故张某去其母亲家再上班所行使路线属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确定合理的行驶路线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衡量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诸如加班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提前等情形,也应当在“合理时间”的考虑之列。本案中,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其居住地出发到其母亲家再到工作单位,大致需用时40分钟左右。某轻型汽车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张某为在去上班途中看望、照顾母亲余某提前近1小时的时间从其居住地出发,其系出于工作考虑,且其提前出发上班时间与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并不相悖,故原告7点30出发上班属上班合理时间。综上,张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