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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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处理流程!
【前言】
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事件频繁发生,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缺乏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工伤,甚至诉讼主体(被告)也无法查清,面临种种困难。本篇文章为农民工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工地受伤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受伤,立马拨打120
若当发生事故,工人受伤应当立即拨打120,若是严重受伤的,让工友帮忙拨打120救护车并且同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2.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保存证据
在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会形成许多证据,例如医院出具的急救记录、入院记录、医疗收据等,若报警处理的,还会有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记录等各种材料,均可以有效证明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3.接受医院治疗,身体稳定做鉴定
受伤了,先接受医院治疗,若是受伤不重的,可以马上去做伤残等级、工伤等鉴定,并将这些鉴定报告保存好,若受伤重的等身体情况稳定下来再去做鉴定,并且治疗过程中的所有关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单据和鉴定费用单据都要保存好,以用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4.查清用工主体,以便确定赔偿主体
查清用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方、包工头,以便确定赔偿主体。一般可以通过包工头、工地宣传栏、企业官网、住建部门政府官网、施工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名称,确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企业主体信息。以便后期进行公力救济维权。
5.若单位买了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
若单位已按照项目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依据劳社部发[2004]18号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调查查明,施工企业已经为农民工参保,则受伤的农民工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根据工伤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不走工伤,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工伤赔偿要求证据材料较多,同时未参保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也不配合工伤认定,但人身损害相较于工伤流程相对容易,只要参照本文第二点建议,收集证明在工地受伤证据材料,结合住院病历等材料,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基本就可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金少于工伤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仅存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如果想尽快拿到赔偿金,不想走漫长的工伤流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过人身损害(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获取相应赔偿金。
7.若是单位不进行赔偿,应当着手准备公力救济
走工伤赔偿的话,若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只需赔偿医疗期工资等赔偿项目,若单位无买保险,除了医疗期工资等由单位赔偿的项目,单位还得赔偿原本由工伤保险应当赔付的项目。
由于前期资料、证据准备充分并且查清用工主体信息,即可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谁来承担赔偿?
1.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
如果只是临时雇佣的工作,例如只有一周的工作时间,那么此种情况属于临时雇佣。临时雇佣的工人受到伤害的,依法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参考工人本身的过错,如果原本可以避免,但职工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那么单位的赔偿会相应很少,甚至于没有赔偿。
2.由单位全部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滞纳金。
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赔偿,包括原本由工伤基金承担的部分。
3.由单位和工伤基金分担
有的单位虽然没有跟职工签订合同,但是却已经把社保给交了,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为是工伤,此时,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此时单位和工伤基金都将成为赔偿的义务主体。
综上来说,工地上的伤害赔偿情形很多,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法判断的,可以让工伤律师介入协助判断。
结语:
若是受伤之后,证据、资料等并未收集那么充分,应当先咨询律师,把详细情况说出来由律师分析案情等,若是有一定的把握的话,就可以聘请律师委托办理案件,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法律统一热线: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