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面了解法院如何裁判职务侵占罪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珠海】全面了解法院如何裁判职务侵占罪
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二、哪些人会触犯到职务侵占罪?
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四、单位的财产如何认定?
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区分标准如何界定?
六、案件量刑数据
七、影响案件量刑的其他情节
八、判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撰稿人:梁志健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哪些人会触犯到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以下表格列出了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的各种主体:
能认定为职务 侵占罪的主体 |
依据 |
公司、企业的人员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 |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法院观点: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申491号 |
已经离职员工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法院观点:被告人已离职,但被告人利用职务延续的便利,侵占公司的应然财产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刑重字第2号 |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 |
法院观点:派遣劳动者利用在用工单位职务上的便利,将用工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号:深圳市(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314号 |
从母公司委派到 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
法院观点: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在子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占的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的财物都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206号 |
合伙事务执行人、管理人 |
法院观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管理人员具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申319号 |
村委会、居委会、 经济联合社等组织的负责人 |
法院观点:居委会主任具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案号: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4刑初324号 |
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可以利用双重标准,即“工作身份+权利体现”来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细说之,行为人能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是利用了其工作身份的职权,其职责权利体现为能够提供公章合同、收据等或者是给犯罪提供了帮助的行为、材料等。
反之,若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将财物占为己有的,将其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时务必谨慎,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例如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
四、单位的财产如何认定?
在财物被单位实际占有、控制时,称为实然状态,例如公司的现金、设备、库存等;
而应然状态可以理解为,虽然财物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但按照有关的约定或者规则,该财物属于单位,只是因为时间、原因暂未实现权属转移,例如公司已付款在配送途中的货物,已确权的公司应收款项等。
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区分标准如何界定?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决定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法律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区分标准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六、案件量刑数据
通过对珠海市中院及其下级三个区级法院公开的140个职务侵占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检索,得出如下量刑数据供参考:
刑罚类型 |
被告人数 |
刑期区间 |
涉案金额范围 |
拘役 |
29 |
三个月-六个月 |
1万6-8万8 |
有期徒刑三年(含)以下 |
109 |
六个月-三年 |
5万5-23万3 |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18 |
三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 |
40万-277万4 |
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2 |
十年六个月-十三年 |
600万-2052万8 |
缓刑 |
57 |
五个月-一年十个月 |
2万4-25万 |
注意:本表格数据仅供参考,无对案件其他情节的统计,实际每个个案量刑有所不同,实际以判决为准,如有其他问题,请您拨打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热线寻求帮助:400-1555-997。
七、影响案件量刑的其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量刑情节适用情况为下图:
量刑情节 |
减刑幅度 |
未遂犯 |
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从犯 |
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自首 |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的40%以上的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坦白 |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
立功 |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退赃、退赔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积极赔偿被害人 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累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前科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