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关系”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而成为个体工商户是最简单的一种创业形式。大家为了规避风险,多数选择和亲戚或者朋友一起创业。但由于当事人对于专业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各种出奇的协议、合同,五花八门,上周我所就接待了这样一个当事人。
案情简介:
小陈欲加入朋友经营的一家便利店,该便利店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注册,入伙时发现该便利店实际经营人是两个人,他们本身也签订了合伙协议,各占一半“股份”。随后他也签订了一份“入伙协议书”。 这个案子到这里出现的焦点就是小陈签订的这份入伙协议是否有效?即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关系”。
案情评析:
因为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又未被废止,因而个人合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中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此可见,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按照个人合伙事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