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中,装修公司擅自、恶意增项怎么办?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装修施工中,装修公司擅自、恶意增项怎么办?

 

【前言】

装修公司往往利用业主不了解装修行业、装修作业过程、施工工艺及技术等,从一开始的低价诱导业主签单,等到施工的时候再因为各种原因擅自增项,或者以不增项就无法继续等原因,让业主们被迫同意装修公司的增项,来欺骗业主们非法获利,当业主遇到这种事,要怎么办呢?

 

一、案例参考

【案例】王伟、天津罗斯之家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再11

 

【简要案情】

2012年610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2616日,竣工日期为2012103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11日原告对施工以来约定中的事项变更(增、减项目)、施工中未做事宜,需要调整变更事项进行了确认。

同年1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增、减项单,原告未进行确认。在此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争执,造成工期已经顺延,但双方并未确定工期顺延期限

同年1125日原告委托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并未作出答复。20121128日被告对施工现场工程情况进行了拍照后撤离施工现场。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1:罗斯公司是否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其中罗斯公司所持合同无违约条款,王伟所持合同有相关的约定,但罗斯公司否认,而王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部分内容系双方协商后填写。故一审法院确认罗斯公司持有的施工合同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并无不妥。经查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因该合同并无违约条款,且本案事实亦表明,造成合同延期履行双方均有责任,确认双方应各自承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2:罗斯公司是否支付延期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和材料,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已丧失实际履行的客观条件,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工期达成新的补充约定的情况下,王伟要求罗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罗斯之家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伟装修工程价款696544元;

二、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斯公司设计费58185元。

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天津罗斯之家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维权措施

若有业主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所列出的维权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及时跟进,发现应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若发现装修公司恶意增项,并未通知业主时,应第一时间与装修公司协商,若业主不同意增项的,可以向装修公司提出撤除增添的项目,恢复原状,若业主同意增项的,可以向装修公司提出增项未经同意,应低价算入工程款等解决途径。

 

2.通知装修公司对增项不予同意

对于装修公司擅自添加的项目,若业主不同意的,应向装修公司出具《对以下增项不予同意确认单》等类似文件,微信、邮箱等发送给装修公司,或者通过电话跟装修公司说对于他们新增的项目不予同意,并且电话录音下来,作为之后维权的证据使用。

 

3.协商途径无法解决,聘请律师介入维护权益

若不能通过协商途径处理的,此时装修公司以业主不支付增项款项、拖延支付增项款项、不确认增添项目或者不同意材料变更(增、建项目)等原因拒绝继续施工的,业主此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应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尽早维护自己的权益。

 

4.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聘请律师介入之后,可以让律师向装修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止损,并且收集各种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各种通知、合同等。

5.委托律师准备诉讼材料,进入起诉阶段

将之前各种保存的材料交予律师,委托律师立案进行起诉,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结语:

装修公司擅自增项本质上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才可以予以变更,若是单方变更,相对方不同意的,有权令其恢复原状、赔偿等。

对于增项后的工期顺延的问题来说,因增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装修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与业主确认顺延的工期,若是不通知,则会造成违约延期交付工程,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全国统一法律热线400-15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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