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有一部分聘请单位不善于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或者说还不会使用法律顾问。主要表现在:大事问得少,小事问得多;事先问得少,事后问得多;外部事务问得少,内部事务问得多;经济事务问得少,非经济事务问得多等等,反映了对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还用不到点子上。作者根据对三十一个不同类型聘请单位的调查,提出聘请单位怎样使用法律顾问以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初步看法,与企业家和律师共同商榷。

  一、校正和明确聘请法律顾问的动机和目的,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基础。实践中,一部分聘请单位直接目的(如外欠款追回,官司打赢)实现后,就把顾问作为预备“武器”搁置起来,当“消防队”使用。这种仅仅为解决和满足于解决几件纠纷的指导思想不仅与法律顾问的性质、作用不协调,而且严重束缚了自己的思想,阻碍着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广阔领域里对法律顾问的使用。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直接原因和目的千差万别,但其长远目标应是共同的,即通过法律顾问的一系列法律服务,推动和促进企业以法治厂,使企业管理者学会自觉地,得心应手地用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从这样的长远目标出发,依据聘请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安排顾问的工作。通常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与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拟订全面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使企业力争在三——五年内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事务室。

  二、适应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充分发挥使用的主动权,是实现长远目标的保证。法律顾问履行职务是服务性质的,是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其服务的内容在聘请合同中都有明文规定,这些内容也就是企业使用法律顾问的范围。作者从调查中感到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企业不仅要明确使用的范围,更要适应顾问工作的特点,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基于其性质、与聘请单位的关系、履行职务的方式等,主要可归纳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相对集中;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以指导为主;以预防为主;以经济法律事务为主等,企业应根据这些特点,在组织、工作方法、提供研究的问题等方面与顾问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应注意:

  .要选择——名熟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热心法律事务的同志作为企业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人,其任务是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主意和职能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顾问工作的日程和内容,掌握为实现长远目标而制订的各项计划的情况和进度,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据与顾问共同研究的方案,组织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企业应要求法律顾问对联系人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工作能力的培养,为建立自己的法律事务室准备人才。

  .每次顾问到企业履行职务前,联系人应准备好议题,汇综有关材料,安排承办人到场时间。议题宁可多些,不要使顾问“吃不饱”,以免浪费时间。每次工作之后,应明确下次工作的内容和时间,使双方都有所准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每次研究问题,具体承办人应亲自到场,并介绍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不宜由联系人从中代替、传话,这样往往效果不好。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企业为重要法律行为,应在行为开始时就注意向顾问咨询法律可行性和法律程序上的意见。应避免形成纠纷才咨询、既成事实才通气的情况。

  三、应注意经常向顾问交底,促使顾问主动与企业配合,这是使用法律顾问的艺术所在。由于法律顾问的性质所决定,他们的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企业经常向其交底使其随时掌握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就可以使顾问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发挥法律上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交底是手段,争取主动配合是目的。怎样做好交底工作,作者认为:

  .首先从思想和感情上对法律顾何要有信任感,以企业的“法律医师”看待他们;要求他们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诊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管理等情况不应对其保密。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以至违法行为也不应回避。

  .交底内容、交底时间、交底方式等没有固定模式,主要由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决定,一般说来,凡涉及法律的事务都在其内。为便于探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的思想倾向,遵纪守法情况;(2)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贯彻落实情况,出现的新问题;(3)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和问题;(4)重大经济决策和实现决策的手段、措施、计划;(5)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法律顾问应根据交底的内容,主动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或有针对地进行相应的法律上的帮助。

  .尊重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交底的目的在手增强法律顾问对企业的责任感,使其主动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企业负责人往往无暇熟悉法律,又多从经济效益角度上来权衡行为的取舍,往往忽视法律上的可行性。因此,慎重对待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要,况且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法律意见,通常是经过律师事务所研究提出的,比较准确。

  四、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必要的制度,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手段。这里所指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对法律的态度,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思想意识、重视程度和自觉程度。法律意识的强弱与是否善于运用法律顾问有密切关系。企业管理中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是行政和经济手段的准则和保证,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只有树立很强的法律意识,才能遇事想到法律,才能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必要的制度,是指明确规定哪些法律事务应当由法律顾问把关。这些制度包括合同审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与顾问联系制度、有关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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